财企[2009]959号
各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二、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可降至1000万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3、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
三、申报材料
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首次申报时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
3、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
4、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5、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审核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机构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项目的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分别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今年上半年的担保业务于2009年9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的担保业务于2010年1月10前报送。上报资料包括:
1、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2009年上半年(下半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
3、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项目,信用担保机构还需通过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报送电子文本,真实、准确填写有关数据。系统使用说明可从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上下载
五、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支持额度。中央财政下达后,省财政厅将预算指标及时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六、项目申报要求
各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本通知有关要求,确定辖区内推荐项目,受理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审核项目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处理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