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是金融改革的一次突破性进展,其运行以来由于借贷方便、形式灵活,已成为现有存量金融组织的有力补充。但因为尚处于萌芽成长阶段,问题和缺陷也在所难免。笔者通过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德州市第一家、山东省内第三家小额贷款公司——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调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中存在的政策扶持、融资能力塌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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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局限性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相对旺盛的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规模仅限定注册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同时,“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难以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仅依靠股东提供的资金经营,很大程度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放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尴尬处境中生存前景堪忧。从目前的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在融入资金达到最高限额并且全部资金均用于放贷后,在贷款现金回收率不低于1/3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本金就不会有丝毫风险。因此,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出资金的风险是很低的。但据长河公司反映,目前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问题较难解决。主要是融资的方式受限,只有贷款或拆借两种模式的选择,融资渠道不畅,导致融资能力发生“塌陷”。调查发现,一些金融机构虽有向其融资的意向,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只能采取贷款方式,因而相应需要提供担保,而小额贷款公司本身从事的业务使其不具备充足的抵押和质押资产,从而制约了资金的融入,限制了其信贷放大效应。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贷款还需要通过政府平台,绕道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的难度。
二、政策优惠环境欠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的动力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不按金融机构利差来征收,而是按普通的工商企业来缴纳,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赋加重。以长河公司为例,其资本金为8000万元,假设在保留1000万元的适当流动性外,贷款余额一直保持在7000万元,这已基本属于满负荷运转。以当前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4倍19.44%计算,每年利息收入为1360.8万元,按营业额的5.5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75.52万元(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地方附加分别为营业税的7%、3%和1%,四者相加合计为营业额的5.55%),再除去房租、水电费、工资等营业成本约为300万元,其营业利润约为1000万元,缴纳25%的所得税250万元后,净利润为750万元。假设贷款不出现任何风险,股东回报率为9.375%。即使这样,小额贷款公司9.375%的回报率也远低于一般企业,照此推算,如果每年贷款损失率达到10%,股东回报就接近于0,所以,股东增资的动力不足,小额贷款公司投放农村资源的黏附力不强。由此可见,保持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关键是财务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或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发挥好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金融基础设施难以惠及小额贷款公司,制约了其业务的发展和深度渗透与覆盖
一方面,征信接口缺失,贷款风险控制难度增加。根据银发(2008)137号文件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但调查发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且业务发展初期,征信管理技术标准较低,管理经验缺乏,目前接入征信系统的条件尚不具备,更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可以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因而其控制贷款风险的难度增加。同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农村金融市场而言,单独开发客户信用数据库的成本太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敢轻易涉足农户贷款,农户贷款的覆盖率较低。以德州为例,该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贷款户数和金额仅占自然人贷款户数的7%、金额的5%。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虽然规模小,但作为新型农村金融业机构,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在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求得自身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金融产品的丰富与创新,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暂时还不能利用小额支付清算系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部分汇款业务的准入形同虚设,其业务领域的开拓和服务客户的功能相对较低。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改革设计目标出现脱节化,商业持续发展难度增加
一是单一保守经营模式与农村金融创新突破的矛盾没有缓解。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的放贷方式比较单一,利率执行固定化严重,以德州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例,截至2009年4月底,该公司累计发放贷款24178万元;贷款余额7127万元。其中自然人贷款余额为4997万元,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为70%,贷款户数103户,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5万元。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为2130万元,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为30%,贷款户数10户,最高贷款额度40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15万元。从贷款形式分析,全部贷款均为担保贷款,无信用贷款。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利率分布没有明显的档次特征,均为19.44%。“三农”贷款比例较低,远未达到人总行《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中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的标准,同时,同正规金融机构比较,在农村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上,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显著的突破。二是监管主体不明晰,造成监管的虚拟化,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工商企业,人民银行只在内控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指导。国家的政策是谁审批谁负责,审批部门承担了市场准入管理、人民银行负有报备管理的责任。作为特殊的企业,市政府确定的部门都可以监管,多头监管容易产生形式化。同时,现行由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据不足,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三是扩大创新业务范围与政策规定的冲突。在小额信贷试点组织管理办法中,明确强调了“只贷不存”的原则,尽管符合监管原则,但捆得过死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由度,严重约束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致使其业务停留在单一的发放贷款上,经营成果过分依赖于利息收入。调查发现,自2008年11月开业至2009年4月末,该公司虽无不良贷款,但仅实现经营利润360万元。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只能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允许跨行政区域经营。这一规定使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集中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导致了风险集中。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大政策创新步伐,壮大小额贷款公司商业盈利模式的制度基础;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业务创新,扩展金融服务能力;延伸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领域,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加快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行业自律组织,提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