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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http://www.rzdb.org 时间:2009-07-24 16:54来源:内蒙古金融办 【字体:
   

内金办贷发〔200952

 

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金融办:

为了规范全区小额贷款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与指导,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行,我办依据会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下发。

请各盟市金融办将《办法》传达至辖区内各小额贷款公司,并将执行此《办法》中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及时汇总并上报我办。 

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具体核算办法。

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五、公司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六、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帐。或有和备忘登记事项采用单式收入或付出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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